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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静民初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14-04-0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张××与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静民初字第1475号原告张××,女,1987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被告钱××,男,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原告张××与被告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薛玉莲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荆凤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