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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寒商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4-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潍坊南仁湖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孙凤敏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南仁湖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孙凤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寒商初字第58号原告:潍坊南仁湖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宜芳,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寿江,山东昌潍大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凤敏。委托代理人:辛刚,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南仁湖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凤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潍坊南仁湖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凤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30元,减半收取3215元,由原告潍坊南仁湖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冬梅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丁宇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