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向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4-04-03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陶×故意伤害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向刑初字第4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男,1993年4月2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绥滨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13年11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辩护人耿菊,黑龙江鸿臻律师事务所律师。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佳向检刑诉(201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永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及其辩护人耿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25日3时40分,被害人肖×在佳木斯市向阳区光复路饼中王酒店东侧的小五丫歌厅唱歌时,碰见被告人陶×并与其在一桌喝酒唱歌,二人因邻桌客人唱歌使用麦克风一事,发生口角并厮打在一起,在撕打的过程中,被告人陶×用啤酒瓶将被害人肖×的头部及脸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肖×的伤情属轻伤。公安机关民警到达案发现场,将被告人陶×当场抓获。检察机关向本院移送了对上述指控事实的证人宋××等人证言,被害人肖×陈述、被告人陶×供述及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相关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在法庭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陶×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陶×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关于量刑,被告人陶×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意见。被告人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5日3时40分,被害人肖×在佳木斯市向阳区光复路饼中王酒店东侧的小五丫歌厅唱歌时,碰见被告人陶×并与其在一桌喝酒唱歌,二人因邻桌客人唱歌使用麦克风一事,发生口角并厮打在一起,在撕打的过程中,被告人陶×用啤酒瓶将被害人肖×的头部及脸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肖×的伤情属轻伤。公安机关民警到达案发现场,将被告人陶×当场抓获。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陶×家属与被害人肖×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陶×家属赔偿被害人肖×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宋××证言证实,2013年10月25日零时许,他和陶×等人来到佳木斯市向阳区小五丫歌厅唱歌,之后有名男子过来和他们一起喝酒。因为别的桌要麦克风一事那名男子动手打了陶×一拳,后来陶×用啤酒瓶子打了那名男子头部一下,他看见那名男子脸上都是血。2、证人罗××证言证实,2013年10月25日零时许,他和陶×等人来到佳木斯市向阳区小五丫歌厅唱歌,之后有名男子过来和他们一起喝酒。因为别的桌要麦克风一事那名男子动手打了陶×一拳,后来陶×用啤酒瓶子打了那名男子头部一下,他看见那名男子脸上都是血。3、证人高××证言证实,2013年10月24日23时许,他和朋友王×来到佳木斯市向阳区小五丫歌厅一楼大厅唱歌。24时许,有一名穿黑色马甲的男子和王×认识,到他们桌来喝酒,后来那名男子又到旁边一桌和三名男子喝酒。次日3时30分许,他看见那名穿黑色马甲男子和旁边桌的三名男子动手打了起来,三名男子中穿黑色V领长袖的男子手里拿个酒瓶子,他上去将酒瓶子抢下来,穿黑色马甲的男子对他说是闹着玩呢。他回去继续唱歌时,穿黑色马甲的男子与穿黑色V领长袖的男子厮打在一起,他们将他俩拉开时,穿黑色马甲的男子满脸是血。4、证人王×证言证实,2013年10月25日22时许,他和朋友高××来到佳木斯市向阳区小五丫歌厅一楼大厅唱歌。肖×看见他就过来和他一起喝酒,期间他去了卫生间,当他从卫生间回来时看见高××在给肖×和一名穿黑色上衣的男子拉架,肖×和黑色上衣男子脸上都是血,他就报了警。5、证人万佳亮证言证实,他系小五丫歌厅工作人员。2013年10月25日3时许,5号台的客人要买单,他到5号台结帐时有四名年轻的男子,其中一名是被打的肖×。他回到吧台时听到5号台的客人打起来,他过去拉架看到三名年轻男子将肖×打倒在地,将他们拉开后,肖阳起来说是闹着玩后,用拳头把一名穿黑色上衣的男子打倒,穿黑色上衣的男子顺手在地上拿起一个啤酒瓶子打了肖×的头部两下,肖×头部出了血,他就将肖×送到了医院。6、被害人肖×陈述证实,2013年10月24日22时许,他自己到向阳区小五丫歌厅一楼大厅唱歌。23时许,他去卫生间遇见了一名穿黑色V领长袖上衣的男子,那名男子说认识他,并让他一起过去喝酒。次日3时许,旁边桌有女生向他要麦克风唱歌,他喝多就没给,穿黑色V领长袖上衣的男子把麦克风给了她们,他生气了就用拳头打了那名男子一拳,他俩厮打起来。那名男子拿啤酒瓶子打了他头部,他发现自己满脸是血,之后被服务生送到了医院。7、被告人陶×供述证实,2013年10月24日24时许,他和宋××等人到佳木斯市向阳区小五丫歌厅一楼大厅唱歌。期间,他去卫生间遇见一个曾经在歌厅喝过酒的高个子男子,他就让高个男子与他们一起喝酒。他俩因旁边桌的女生要麦克风一事发生争吵,高个男子用拳头打他头部,他用啤酒瓶子打了那名男子头部两下,他看见那男子头部出了血。之后警察来了,将他带到了派出所。8、鉴定文书证实,经鉴定,被鉴定人肖×之损伤程度属轻伤,医疗终结时间为伤后陆周,伤后肆个月复查。9、调解协议、收条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陶×与被害人肖×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陶×赔偿被害人肖×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000元,被害人肖×对被告人陶×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因琐事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陶×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宋涛人民陪审员 刘艳人民陪审员 韩晶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解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