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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三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4-04-03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建慧诉被告兰州华远通商贸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慧,兰州华远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三初字第74号原告王建慧,女,198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兰州华远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李常玲,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建慧诉被告兰州华远通商贸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婧玲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