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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林某与郑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郑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113号原告:林某,女,汉族,1976年9月1日出生,住所地:揭西县。被告:郑某,男,汉族,1973年6月12日出生,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原告林某诉被告郑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伯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整,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孙伯华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胡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