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4-04-0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林某与郑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郑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113号原告:林某,女,汉族,1976年9月1日出生,住所地:揭西县。被告:郑某,男,汉族,1973年6月12日出生,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原告林某诉被告郑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伯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整,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孙伯华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胡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