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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铁西民外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3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原告吉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沈铁西民外字第20号原告吉某某,中国籍,现住址澳大利亚。被告王某,中国籍,现住址新加坡。原告吉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文波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战维家、人民陪审员王立岩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某某,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吉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王某某,被告于2010年3月到新加坡工作后,失去了与原告和女儿的联系,2012年9月,原告陪女儿去澳大利亚留学,原告多次试图联系被告,都没有任何结果,现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不给付抚养费,诉讼费自愿承担。被告王某辩称,同意离婚,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王某某。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4年3月26日来院起诉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被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经审查,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告主张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抚养婚生女,不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被告表示同意,该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准予原告吉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2、婚生女王某某由原告吉某某抚养,被告王某不给付抚养费。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吉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文波审 判 员  战维家人民陪审员  王立岩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