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刑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4-04-03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周六勇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六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德刑执字第221号罪犯周六勇,男,生于1976年6月26日,汉族,四川省彭州市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被告人周六勇曾于1995年7月12日因盗窃罪被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10日作出(1998)成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六勇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未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1月11日作出(1998)川刑一核字第67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10日作出(2001)川刑执字第4号刑事裁定,将该罪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3年8月5日作出(2003)川刑执字第845号刑事裁定,将该罪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05年10月19日作出(2005)德刑执字第847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刑一年一个月;于2007年6月15日作出(2007)德刑执字第445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刑一年二个月;于2009年1月24日作出(2009)德刑执字第193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刑一年四个月;于2010年11月25日作出(2010)德刑执字第1079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刑一年五个月;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2012)德刑执字第485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4年3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周六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六勇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六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六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4年5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 涛审判员 朱保华审判员 王 婧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龚 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