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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菏知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4-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济南红霖联合实业有限公司与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菏泽银座商城、菏泽巨鑫源食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红霖联合实业有限公司,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菏泽银座商城,菏泽巨鑫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知初字第20号原告:济南红霖联合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钦霞,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菏泽银座商城。负责人:张西慈,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菏泽巨鑫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德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雅维,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济南红霖联合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菏泽银座商城、菏泽巨鑫源食品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红霖联合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济南红霖联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蒋家增代理审判员  潘宜英代理审判员  王华栋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艳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