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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三法民一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2014)佛三法民一初字第170号许子昆与李志新,莫桂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三法民一初字第170号原告:许子昆,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蔡XX。委托代理人:陈XX。被告:李志新,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告:莫桂萍,女,1965年7月23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原告许子昆诉被告李志新、莫桂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春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子昆的委托代理人蔡XX、陈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志新、莫桂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并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2月被告李志新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李志新主动找到原告要求延期还款,原告同意后,李志新于2013年5月24日重新出具《借条》,约定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被告莫桂萍系李志新的配偶,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莫桂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一、被告李志新清偿借款本金10万元;二、被告莫桂萍对被告李志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原告在诉讼中提供如下证据:一、《借条》、《农业银行转账单》各原件一份,证明原告于2012年12月31日通过银行转账97000元给被告李志新,另外3000元原告是现金支付给被告,2013年5月24日被告李志新出具借条确认收到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3年8月30日止。二、《人口信息查询表》原件一份,证明被告莫桂萍的诉讼主体资格。三、《婚姻登记簿》、《结婚登记申请书》各一份,证明两被告于1989年3月27日登记结婚。两被告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也未能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因两被告没有答辩也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两被告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而且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原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真实性及证明力予以确认。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原告起诉被告李志新尚欠借款10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两被告于1989年3月27日登记结婚。双方没有约定借款的利息。本院认为:原告许子昆与被告李志新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应当偿还。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农业银行转账单》为凭,原告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也确认收到原告借款,现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没有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原告诉请被告李志新归还借款10万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上述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该笔债务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莫桂萍应当与李志新共同偿还上述借款。原告诉请被告莫桂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志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许子昆借款10万元;二、被告莫桂萍对前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15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春红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凤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