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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姑苏民特字第001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吕凤英与陈学友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凤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姑苏民特字第0019号申请人吕凤英。委托代理人兰志广,江苏达因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吕凤英要求宣告陈学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陈学友。申请人吕凤英与陈学友系夫妻关系。申请人吕凤英陈述,陈学友于2005年因脑出血在医院做了脑开颅手术后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生活不能自理。申请人吕凤英认为陈学友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本院予以宣告并指定申请人为其监护人。经本院委托,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陈学友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评定。鉴定意见认为,陈学友诊断为重度智能障碍,受疾病影响,认知功能全面受损,辨认能力完全丧失,无法自主行使民事权利及承担相应民事义务,故评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吕凤英提供的户籍资料、苏州市通用门诊病历、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病历、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出院记录、苏广司鉴所(2014)司鉴字第13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根据陈学友的病情,其目前已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申请人的申请有事实依据,应认定陈学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吕凤英系陈学友的配偶,应担任陈学友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陈学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吕凤英为陈学友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吴 倩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国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