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秦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宋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执行完毕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建平,武贵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4)秦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宋建平,男,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秦安县郭家镇郭嘉村村民。被申请执行人武贵录,男,1968年9月15日,汉族,秦安县叶堡乡武庄村村民。本院在执行宋建平诉武贵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2013)秦民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宋建平在限定期限没有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宋建平在秦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叶堡信用社账号内存款360元,现该案标的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2013)秦民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永东审判员 安 剑审判员 宋斌林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馥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