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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法民初字第0185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重庆润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邓小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润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小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1859号原告重庆润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天宝路118号29-6号。组织机构代码:79351484-4号法定代表人徐刚,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小辉,重庆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小兰,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润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邓小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润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润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润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润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家伟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