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一初字第0098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00986号原告:黄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26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明独任审判,于2014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06年12月12日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1年4月27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于2008年12月17日生育长子张某甲,2011年3月28日生育次子张某乙。另外,原告与其前男友于2007年3月20日生育女儿张某,原告在婚前已经向被告坦白此事,被告予以认可。但是婚后被告经常怀疑原告有外遇,并常因生活琐事殴打原告。原告无奈于2012年7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原告因举证不能撤诉后,被告也未和原告联系过。现原告再次起诉,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原告的非婚生女张某由原告抚养;3、原、被告的婚生子张某甲、张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原告黄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如下: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据以表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原、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1份,据以表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原、被告的家庭户口本复印件各1份,据以表明原、被告的家庭成员状况;原告的照片2张,据以表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殴打原告的事实;(2012)临民一初字第02489号民事裁定书1份,据以表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原告曾起诉离婚的事实。被告张某某辩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张某某向本院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1份,据以表明其诉讼主体资格。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06年农历10月15日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8年11月20日生育长子张某甲,2011年2月24日生育次子张某乙,2011年4月27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告黄某某与前男友于2007年3月20日生育女儿张某,原告在婚前已经将此事告知被告张某某,被告表示接受。现张某已经落户在被告家中。婚后原、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原告黄某某于2012年7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因原告举证不能撤回起诉。撤诉后,原、被告二人未能和好,并一直分居至今。婚生长子张某甲、次子张某乙现随被告张某某生活,张某随原告黄某某生活。本院认为:婚姻自由。夫妻应当相互尊重、体谅,共同维护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和好,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原告曾起诉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并未能和好,现原、被告已经分居将近两年,并且在此次诉讼中,经本院多次调解,均未能调解和好,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因张某系原告黄某某与前男友的非婚生女,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宜继续由原告抚养。被告张某某在庭审中要求原告抚养婚生子张某甲、张某乙,显然过于加重了原告的经济负担。而原告黄某某在庭审中表示愿意抚养婚生次子张某乙,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婚生次子张某乙由原告黄某某抚养,婚生长子张某甲由被告张某某抚养;原告黄某某与其前男友的非婚生女张某由原告黄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家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