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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马甲与马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甲,马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初字第236号原告���甲,男,回族,出生于1964年2月9日,农民,住广河县。被告马乙,女,回族,现年42岁,农民,住广河县。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甲诉被告马乙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裴生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甲与被告马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甲现不想与被告马乙离婚,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甲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甲交纳五十元。审判员  裴生龙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国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