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汉阳执字第0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西安与被执行人齐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西安,齐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汉阳执字第00024-1号申请执行人:周西安被执行人:齐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2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齐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齐磊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齐磊银行存款32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林勤力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泽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