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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北关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原喜燕与刘惠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喜燕,刘惠文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北关初字第105号原告原喜燕,女,195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晋中开发区社管处龙田村村民,住。委托代理人王少军,山西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惠文,男,70岁,汉族,住榆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喜燕与被告刘惠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喜燕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原喜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其他诉讼费240元,共计2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科晋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