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北关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原喜燕与刘惠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喜燕,刘惠文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北关初字第105号原告原喜燕,女,195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晋中开发区社管处龙田村村民,住。委托代理人王少军,山西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惠文,男,70岁,汉族,住榆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喜燕与被告刘惠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喜燕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原喜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其他诉讼费240元,共计2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科晋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