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献执字第330-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孙文生与李勇祥(李永祥)、马俊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文生,李勇祥,马俊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献执字第330-2号申请执行人:孙文生,男,1972年8月生,汉族,农民,住献县乐寿镇卢庄村。被执行人:李勇祥(李永祥),男,汉族,农民,住献县乐寿镇侯庄村,身份证号:132924197106290011。被执行人:马俊花,女,汉族,农民,系李勇祥(李永祥)之妻,身份证号:13292419730901004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献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马俊花在平安信用社285300121000914545帐户上的存款4870元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志启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会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