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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本县行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赵振宏与本溪满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屋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振宏,本溪满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赵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本县行初字第00016号原告赵振宏,男,1959年10月13日出生,满族,籍贯本溪满族自治县,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张辉,系辽宁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地址:本溪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孟庆伟,系该局局长。第三人赵强,男,1984年11月21日出生,满族,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原告赵振宏诉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屋登记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4月25日,原告赵振宏向本院提出对本溪满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振宏撤回对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赵振宏负担。审 判 长  蒋润显人民陪审员  魏 微人民陪审员  吕 军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