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梁法民初字第0084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盛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梁法民初字第00843号原告盛某,男,汉族。被告罗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某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盛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塬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盛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