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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慈溪市三开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慈溪凯利车业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慈溪市三开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慈溪凯利车业有限公司,王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慈保字第40-1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孙塘南路257-263号、265号的4-5层。负责人:俞海克,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邬旭丹,浙江导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慈溪市三开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掌起镇329国道旁。法定代表人:任瑞毛。被申请人:慈溪凯利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区东区。法定代表人:王明权。被申请人:王凯,本院于2014年4月9日作出(2014)甬慈保字第4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以已与被申请人慈溪市三开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慈溪凯利车业有限公司、王凯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在4600000元范围内解除对下列财产的查封、冻结: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慈溪市三开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的房地产的查封;解除对被申请人慈溪市三开电子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慈溪凯利车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三、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凯名下房地产的查封。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宋国梁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