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初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陈怀林与银川人力资源开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怀林,银川人力资源开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1382号原告陈怀林,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代理人张政宣,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霄,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银川人力资源开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王铎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怀林与被告银川人力资源开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怀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怀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怀林负担。审判员 张建国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