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郎民一初字第0055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安平与余应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平,余应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郎民一初字第00558号原告:安平,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委托代理人:王明水,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桢,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余应强,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原告安平诉被告余应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平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安平负担。审判员 李明芳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大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