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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代宇盗窃罪、隐瞒犯罪所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代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1208号罪犯代宇,男,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陕西省铜川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2012)中一法刑二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宇犯盗窃罪、隐瞒犯罪所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3月1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代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代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代宇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代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代理审判员  陈俏颜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莫振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