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齐××与王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王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初字第1331号原告齐××,无业。委托代理人郑春先,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丽,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一×。原告齐××诉被告王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磊独任审判并于2014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及其代理人郑春先、李丽、被告王一×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79年经人介绍相识,迫于长辈压力于××××年××月××日登记结婚,1982年生于一女王二×。因双方认识时间短,了解不深,基于长辈压力草率结婚,原、被告感情基础淡薄,自结婚开始矛盾不断,经常争吵、打架。被告婚后挣钱不给家里消费,从来不愿为家庭付出,还经常拿家里的存款进行挥霍。另外,对女方老人极为不孝,经常吵骂,不承担家庭责任。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导致感情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性。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房屋手续费收据,社保交费单据(以上均为复印件)。被告辩称,婚姻基本事实无异议。不同意诉请,原告所述完全不属实,并不存在原告迫于压力与被告结婚的情况。被告也不存在原告所述工资不交给家里以及被告将家中存款挥霍的情况。双方本次矛盾系因为今年初四被告下夜班看见原告在家里躺着,被告询问情况,但是原告也没说,被告打算过几天再问,原告后来就起诉了。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80年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1981年9月26日举行典礼随后共同生活。××××年××月××日生一女王二×,现已成年。双方均系初婚。今年年初,原、被告之女生产,原告前往照顾,期间原告与女儿发生矛盾回家,回家后原、被告因此发生口角。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龄较长且育有子女,应当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婚后共同生活,难免产生矛盾,矛盾产生后双方采取方式不当,不但未能解决矛盾反而进一步激化矛盾,对此本院提出批评。双方已经结为夫妻应当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共同磨合解决矛盾,慎重对待离婚问题。双方均应主动查找自身不足,为双方和好做出努力。今后双方如若共同努力,加强沟通、相互尊重、相互关心、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妥善处理夫妻矛盾,夫妻关系是有望改善的。现原告要求离婚的事实和理由不足,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情形,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齐××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 磊二〇一四年四月××日书 记 员 杨婧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