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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茂南法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马剑锋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茂南法刑初字第129号公诉机关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又名马俭锋),男,广东省肇庆市人,汉族,初中文化,餐饮业服务员,住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3年11月17日被羁押,同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茂南检刑诉(2014)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茂南区人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梦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以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发现有人在茂名市地区内频频破坏与盗用该公司通信频段,变换通信号码向客户发送广告信息,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给移动公司和客户带来重大损失。11月17日晚,公安民警发现被告人马某某携带射频发射模块器、笔记本电脑、天线等作案工具,驾驶粤R6A5**小轿车在茂名市区流动,中断汽车所驶过地方约500米半径范围的茂名移动公司的2G通讯信号,非法占用移动通信的无线电频点,向客户发送宣传赌博的广告信息。民警跟踪至茂名市茂南区油城五路明湖商场电器城路段将其抓获,当场扣查到伪基站设备一套,后又在其入住的茂名市俊豪酒店513房扣查到伪基站设备一套。经对扣查的两套伪基站设备进行测试,发现其伪基站影响移动公司的频段半径范围在300米至500米之间;经对扣查的笔记本电脑进行检查,马某某于2013年11月17日使用伪基站设备获取客户手机“IMSI”识别码91354人次,发送赌博广告信息91354条,造成91354名手机用户通信中断不满1小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法,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某对公诉机关之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7日中午,被告人马某某受他人雇佣,携带两套“伪基站”设备来到茂名市区,将其中一套“伪基站”设备放置在其入住的茂名市俊豪酒店513房内。之后,马某某驾驶粤R6A5**小轿车装载另一套“伪基站”设备在茂名市区路段行驶,使用“伪基站”设备中断经过区域约500米半径范围内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的2G通讯信号,非法占用移动通信的无线电频点,向客户发送宣传赌博的广告短信息。公安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马某某上述行为后对其进行跟踪,于当晚21时许在茂名市茂南区油城五路明湖商场电器城路段将其抓获,然后在其驾驶的粤R6A5**小轿车和俊豪酒店513房分别缴获其用于作案的“伪基站”设备各一套(包括射频发射模块器2部、笔记本电脑2部、发射天线3根、电源变压器1部,现均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保管,未随案移送)。经对缴获的两套“伪基站”设备进行测试,证实马某某使用的“伪基站”设备影响中国移动通信茂名分公司的频段半径范围在300米至500米之间。经对扣查的笔记本电脑进行检查,马某某于2013年11月17日使用“伪基站”设备获取客户手机“IMSI”识别码91354人次,发送赌博广告信息91354条,造成91354名手机用户通信中断12秒以上不满1小时。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伪基站电脑桌面照片、移动比对伪基站数据资料,手机接收信息的截图,住宿登记单,车辆行驶轨迹清单和监控视频截图,作案工具指认照片,被告人马某某的户籍查询资料,证人郑丁瑜的证言,证人陈志雄的证言以及手机信息的截图,证人马家伟的证言,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伪基站设备测试说明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马某某接受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法,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马某某是初犯,其使用的“伪基站”设备造成用户通讯中断的时间短暂,实际危害后果不大,归案后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马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马某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缴获的作案工具依法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缴获的作案工具射频发射模块器2部、笔记本电脑2部、发射天线3根、电源变压器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志强审 判 员  李伟明人民陪审员  冯永健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泽涛附本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一人、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二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五万(用户×小时)的;(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二小时以上不满十二小时的;(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