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一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吉林市太和环保实业公司与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太和环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一初字第71号原告:吉林市太和环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工业三区B-2-5号。法定代表人:姜树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航空路73号。法定代表人:陈志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太和环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太和环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太和环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变更诉讼主体另行告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太和环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07.00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赵 实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祖雨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