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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318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3183号原告刘某某,男,1933年7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闫黎平,系陕西高新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某,女,1943年12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甲,男,1972年11月7日生,汉族。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7年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被告经常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家庭和睦和正常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无字号,且原、被告双方自述并非本人亲自领取,本院在其双方陈述的相关婚姻登记机关也并未查到双方的婚姻档案。本院认为:起诉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现原告的起诉,因其提交的证据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且无其他证据相佐证,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江审 判 员  王 淼代理审判员  侯佳媛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苏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