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三法常民一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黎冰与徐祥高、周福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冰,徐祥高,周福昌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三法常民一初字第397号原告黎冰,女,汉族,1977年2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高州市。委托代理人陈清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祥高,男,汉族,1972年9月5日出生,住址: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被告周福昌,男,汉族,1985年6月18日出生,住址:福建省上杭县。委托代理人杨志,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黎冰诉被告徐祥高、周福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黎冰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黎冰负担。原告黎冰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150元。审判员 朱 畅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秀霞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