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揭西法钱民督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电信揭西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林文浩申请支付令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电信揭西分公司,林文浩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揭西法钱民督字第4号申请人中国电信揭西分公司,地址:广东省揭西县。负责人温永松,职务:经理。被申请人林文浩,男,住址:揭东县。申请人中国电信揭西分公司于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林文浩给付尚欠的电话通信费及违约金,并提供了话费明细清单。本院受理后,因无法向林文浩送达支付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揭西法钱民督字第4号申请支付令案的督促程序。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元,由申请人中国电信揭西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木铭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祥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