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并民终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吴菊花与孙海燕、吴爱平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菊花,孙海燕,吴爱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并民终字第3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菊花,女,汉族,无业,住太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海燕,女,汉族,个体,住太原市尖草坪区。委托代理人武俊妮,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第三人吴爱平,男,汉族,住太原市。上诉人吴菊花因与被上诉人孙海燕、原审第三人吴爱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3)迎民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菊花、被上诉人孙海燕及其委托代理人武俊妮,原审第三人吴爱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3)迎民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梁锡文审 判 员 刘补年审 判 员 赵文林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煜婧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