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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初字第0044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原告马引焕诉被告冯巧娥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引焕,冯巧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初字第00448号原告马引焕,女,汉族,生于1952年11月15日,系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底店坪村二组村民。委托代理人闫红利,男,汉族,生于1976年5月28日,身份、住址同原告,系原告之子(特别授权)。被告冯巧娥,女,汉族,生于1955年12月28日,系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底店坪村二组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引焕诉被告冯巧娥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引焕于2014年4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引焕的撤诉申请未有违反法律规定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引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素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曲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