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初字第0044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原告马引焕诉被告冯巧娥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引焕,冯巧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初字第00448号原告马引焕,女,汉族,生于1952年11月15日,系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底店坪村二组村民。委托代理人闫红利,男,汉族,生于1976年5月28日,身份、住址同原告,系原告之子(特别授权)。被告冯巧娥,女,汉族,生于1955年12月28日,系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底店坪村二组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引焕诉被告冯巧娥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引焕于2014年4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引焕的撤诉申请未有违反法律规定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引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素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曲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