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中刑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马吾斯麻乃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吾斯麻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定中刑执字第169号罪犯马吾斯麻乃,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回族,文盲,甘肃省广河县人,现在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5日作出(2005)克中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吾斯麻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60000元,2005年6月24日送定西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4月28日,本院以(2008)定中刑执字第11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十个月;2010年12月8日,本院以(2010)定中刑执字第47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4年3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减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三课”学习认真,考试成绩优秀,并取得焊工初级等级证书。从事起重机操作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注重安全文明生产,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减刑以来,共获奖分355分,受监狱表扬8次,记功2次,2011年、2013年连续两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及缴纳收据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199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吾斯麻乃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海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