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敦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张宝山与刘桂荣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山,刘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敦执字第235号申请执行人张宝山,男。被执行人刘桂荣,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宝山与被执行人刘桂荣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58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敦民初字第26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