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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敦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张宝山与刘桂荣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山,刘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敦执字第235号申请执行人张宝山,男。被执行人刘桂荣,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宝山与被执行人刘桂荣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58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敦民初字第26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