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0104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01045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海涛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继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