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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茌法执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李玉芹与孙长青、纪秀华、吴怀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3)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芹,孙长青、纪秀华、吴怀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茌法执字第797号申请执行人:李玉芹。被执行人:孙长青、纪秀华、吴怀斌。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茌民一初字第19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孙长青在你处XXXXXXXX号账户上的存款5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永涛代审判员 刘 峰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