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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中刑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薛璐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薛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定中刑执字第177号罪犯薛璐,男,199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定西市人,现在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4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薛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2年6月7日送定西监狱服刑改造。未减过刑。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4年3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服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三课”学习认真,考试成绩良好。从事勤杂工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注重安全文明生产,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入监以来,共获奖分164.5分,受监狱表扬4次,记功1次,2013被监狱评为优秀学员,并获“百日安全竞赛”活动先进个人。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及缴纳收据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海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