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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二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宋丽丽与张宇、孙岩、孙惠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丽丽,张宇,孙岩,孙惠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二初字第141号原告:宋丽丽,女,1984年2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永吉县。委托代理人:李晓红,吉林圣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宇,男,1982年8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孙岩,男,1979年11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孙惠丽,女,1963年7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丽丽与被告张宇、孙岩、孙惠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丽丽于2014年4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丽丽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0.00元,减半收取4,500.00元,由原告宋丽丽负担。审 判 长 曹 红审 判 员 黄 鹏代理审判员 林 杰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庄碧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