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90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10-1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熊丽萍、陈岩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熊丽萍,陈岩坤,吴剑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909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责人张明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航,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楚旋,女,汉族,1987年5月5日出生。被告熊丽萍,女,汉族,1982年6月2日出生。被告陈岩坤,男,汉族,1972年2月10日出生。被告吴剑锋,男,汉族,1966年6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54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本院实际收取2627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学兵人民陪审员 韩吉吉人民陪审员 胡 卫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汇文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