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黑黑民初字第0066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于某某诉单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黑黑民初字第00668号原告于某某,女,1981年4月1日生,汉族,无业,现住辽宁省黑山县镇西。被告单某某,男,1977年6月4日生,汉族,下岗工人,现住辽宁省黑山县镇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吕东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