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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黑黑民初字第0066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于某某诉单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黑黑民初字第00668号原告于某某,女,1981年4月1日生,汉族,无业,现住辽宁省黑山县镇西。被告单某某,男,1977年6月4日生,汉族,下岗工人,现住辽宁省黑山县镇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吕东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