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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杨敏祥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敏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1213号罪犯杨敏祥,男,198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3日作出(2010)佛明法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敏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杨敏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2月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杨敏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敏祥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月获得记功;2013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2年2月13日缴交罚金二万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敏祥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敏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3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文华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莫振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