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亢有兵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亢有兵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1128号罪犯亢有兵,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仁寿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3日作出(2006)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亢有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亢有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26年12月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亢有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亢有兵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9次;2012年1月获得表扬;2012年1月获得记功;2012年6月获得表扬;2012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亢有兵悔改表现特别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亢有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5年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代理审判员 陈俏颜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莫振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