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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溧民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丁守方与周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守方,周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溧民初字第1085号原告丁守方,男,1958年10月生,汉族。被告周军,男,1966年5月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守方诉被告周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守方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守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丁守方负担。审 判 员  陆晓洪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程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