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溧民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丁守方与周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守方,周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溧民初字第1085号原告丁守方,男,1958年10月生,汉族。被告周军,男,1966年5月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守方诉被告周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守方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守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丁守方负担。审 判 员 陆晓洪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程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