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瑞民初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陈学平与陈惟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平,陈惟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瑞民初字第1115号原告陈学平。被告陈惟孟。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学平与被告陈惟孟劳动争议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学平于2014年4月29日以已申请仲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学平于2014年4月29日以已申请仲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学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予以免收。审 判 员 余海瑞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缪思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