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资中非执审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2014)资中非执审字第122号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资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资中非执审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资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肖某某,局长。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孙某某。被执行人王某、孙某某于2012年12月16日在广东省高要市金利博爱医院的生育违反《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申请执行人资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1月7日对被执行人作出资人口征决字(2013)第05-2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征收被执行人社会抚养费22200元(滞纳金按月加收2‰另计),并于2013年11月7日送达被执行人。上述征收决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尚欠交社会抚养费22200元,现申请人依法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资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王某、孙某某缴社会抚养费一案,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处罚主体是资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裁决的相对人是被征收对象,本案主体适格;被征收的事实清楚,有超生的证明,有超生的征收标准和政策依据;征收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征收决定的作出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复议和起诉,符合申请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资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资人口征决字(2013)第05-2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案件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王某、孙某某负担。审判长 何 磊审判员 张 畅审判员 王群利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