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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与赵士超、陈吉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赵士超、陈吉兰、马四香、贺加龙、赵汝雪、仁广英、赵兴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法定代表人:亚军行长被执行人:赵士超、陈吉兰、马四香、贺加龙、赵汝雪、仁广英、赵兴民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东商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标的额为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已经执行的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的标的额为5万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平县人民法院(2013)东商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军审判员 周升东审判员 马忠雨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彬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