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珙民初字第135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姚伟华与赵世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伟华,赵世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珙民初字第1353号原告姚伟华。被告赵世高。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伟华与被告赵世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伟华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世高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姚伟华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伟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0元,由原告姚伟华承担。审判员 黄富久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