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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珙民初字第135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姚伟华与赵世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伟华,赵世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珙民初字第1353号原告姚伟华。被告赵世高。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伟华与被告赵世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伟华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世高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姚伟华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伟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0元,由原告姚伟华承担。审判员  黄富久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