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松商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廖伟平与叶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伟平,叶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松商初字第493号原告:廖伟平,农民。被告:叶建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廖伟平与被告叶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伟平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姜在昌人民陪审员 吴爱岚人民陪审员 潘志超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吴庆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