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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松商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廖伟平与叶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伟平,叶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松商初字第493号原告:廖伟平,农民。被告:叶建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廖伟平与被告叶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伟平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姜在昌人民陪审员  吴爱岚人民陪审员  潘志超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吴庆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