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积县法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马秀英与仙松的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秀英,仙松的给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积县法民初字第155号原告马秀英,女,东乡族,甘肃省积石山县人,粮农。委托代理人马玉兰,女,东乡族,甘肃省瓜州县人,粮农。被告仙松的给,男,回族,甘肃省积石山县人,粮农。原告马秀英诉被告仙松的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25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秀英未到庭,原告马秀英的委托代理人马玉兰未向本院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因此马玉兰无代理此案件的权利,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秀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秀英负担(已免)。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审判员 索继云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方大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