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222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与钱俊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2224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2224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裕德路126号三楼。负责人富杰,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唐永平,上海市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德雄,上海市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俊华,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与被告钱俊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晓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唐永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俊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诉称,被告使用电话AD000558****,至今未支付2012年10月到2013年9月期间的电信费,共拖欠原告电信费计人民币1344元,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而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支付拖欠的电信费人民币134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钱俊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钱俊华于2011年9月21日在原告处登记使用后付费宽带拨号服务,设备号码为AD0005582524。被告钱俊华拖欠原告2012年10月到2013年9月期间的电信费共计人民币1344元。2014年3月原告因催讨无着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如其诉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上海电信客户欠费及违约金清单、催缴情况记录表、律师催款通知、客户登记单、上门情况单等在案佐证。原告并表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愿意承担法律责任。被告未到庭参加质证。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登记使用原告提供的宽带拨号服务后,双方即确立了电信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按期交纳电信服务使用费,逾期交纳的还应支付违约金。但被告在使用原告提供的宽带服务后却拖欠相关费用,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电信费的请求,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出具的电信客户欠费及违约金清单等证据予以佐证,于法有据,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质证等权利,不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由此可能产生对被告不利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钱俊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拖欠的电信费计人民币134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钱俊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晓伦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翁宣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审判员陈晓伦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翁宣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