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桐民初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桐民初字第00375号原告陈某某,女,1973年5月8日生。被告吴某某,男,1973年2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段 奇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文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