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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桐民初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桐民初字第00375号原告陈某某,女,1973年5月8日生。被告吴某某,男,1973年2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段 奇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文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